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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救助8名受害人

2017-6月-27 周二 12:04 +0800

  从6月1日起铁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全面启动,截至目前共救助受害人8名,垫付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合计人民币17万余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重要的民生工程。在铁岭市行政辖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站及时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超过5万元,垫付丧葬费用最高金额为辽宁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进行先期垫付,在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再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上载明的责任情况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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